美国移民签证总体上可分为亲属类,职业类和特殊移民签证。
亲属移民:第一类属直系亲属移民,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的未成年子女(二十一岁以下);美国公民的父母。
第二类属限制类的亲属移民,包括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二十一岁以上)以及他们的子女,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以及他们的子女,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以及他们的子女,年满或超过二十一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职业移民:第一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在特殊学术领域有三年以上的指教或者研究经验并且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者研究人员;在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的前三年中需要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第二类: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士,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第三类:具有学士学位并已经从事此专业的人员,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具有两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者有经验的技术劳工;其他非技术劳工。
第四类:特殊移民,包括希望重新获得美国国籍者;宗教工作者;在境外为美国政府工作十年以上者;根据巴拿马运河条约工作的雇员;某些外国医学院的毕业生;某些经常往返于美国边境的人员;国际组织的某些退休的官员及其配偶和子女等等。
投资移民:投资五十万美元在郊区或者高度失业地区,或者投资一百万美元在其他地区的外国人,在一个新建的美国企业,并提供十个新的工作机会,即有可能符合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
投资指的是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者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以及其他人员变成现金的政券以及贷款,都可以视为财产。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者住宅,不符合规定。且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本存在的企业,也不太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以下三种:创设一个全新的生意;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且保留原有员工;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且加以扩充。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以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的最后一天雇佣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经取得绿卡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佣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还是可以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
(以上转自百度文库)